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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0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0447号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16层。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301-530室。法定代表人:邓礼帆,总经理。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闻汉东审判员  温同奇审判员  崔宇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