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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执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献县万村砖厂、窦国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万村砖厂,窦国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935号申请执行人献县万村砖厂,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万村。被执行人窦国卿,男,1970年12月生,汉族,住献县。献县万村砖厂申请执行窦国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献县万村砖厂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以其妻唐晓春名义在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街分理处账户存款25513元。被执行人名下有冀J×××××富康牌汽车一辆、冀J×××××五菱牌汽车一辆、冀J×××××长安牌汽车一辆,但均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执行员  马志启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