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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16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沈太阳与欧阳美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太阳,欧阳美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16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太阳,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欧阳美心,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沈太阳诉欧阳美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1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文书,欧阳美心应向沈太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年利率24%,则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总额应当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沈太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16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