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俊杰与张本现、陈爱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杰,张本现,陈爱真,张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587号原告赵俊杰,男,194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告张本现,男,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陈爱真,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冰,男,1988年9月3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赵俊杰诉被告张本现、陈爱真、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本现、陈爱真、张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俊杰诉称,被告张本现以做生意为由,于2013年4月16日和2012年12月19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5万元,并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利息每月支付,本金随要随还。到2016年7月付息日,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付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9月付息1000元后不辞而别,至今未归。被告陈爱真与张本现系夫妻关系,张冰系其儿子,2016年10月1日张冰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至今亦未履行。被告陈爱真和张本现系夫妻关系,此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和生活,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冰为保证人,也应该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本现、陈爱真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被告张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本现、陈爱真、张冰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被告张本现因生意需要向原告赵俊杰借款210000元,并书面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2013年12月19日,被告张本现再次向原告赵俊杰借款40000元,亦书面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以上两笔借款被告张本现分别给原告出具有借条。2016年10月1日,被告张冰(原告称其为张本现儿子)在借条上签名担保。以上两笔借款共计250000元,利息已支付至2016年6月份,2016年9月,被告张本现支付利息1000元。以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另,经法院向滑县民政局调查核实,2013年4月24日,被告张本现和陈爱真登记结婚。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并提出担保,滑县法院对被告陈爱真名下的房产及被告张本现账户予以财产保全,原告缴纳保全费198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据2份、保全费票据1张,法院调取的证据1份予以证实,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本现向原告赵俊杰借款共计25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原告要求被告张本现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据书面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且被告张本现已经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份,故原告要求的利息按月息1.5分,应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扣除被告2016年9月份已经支付的利息1000元;2016年10月1日被告张冰自愿对以上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并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其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本现与陈爱真于2013年4月24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9日的借款40000元,为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可以认定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其夫妻共同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本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俊杰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被告张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张本现、陈爱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俊杰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被告张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赵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50元,保全费1980元,由被告张本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学稳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王建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