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9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荣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詹世业房屋租赁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荣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詹世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9145号原告:深圳市福荣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凤凰路中山花园大厦1栋2608,组织机构代码68039700-4。法定代表人:陈宇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旗。被告:詹世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福荣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詹世业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粟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