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5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海星客运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墨立冬,许辉,天津市华海星客运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0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墨立冬,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许辉,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海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本院在执行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与墨立冬、许辉、天津市华海星客运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墨立冬、许辉、天津市华海星客运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1792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墨立冬、许辉、天津市华海星客运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浩通客运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2,515,62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卓君审判员 何焕挺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