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易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易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住所地:万载县宝塔路。负责人:吴勇。被执行人:易红艳,女,汉族,宜春市人,住袁州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诉易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万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赣092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2017年2月2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截止2016年11月21日止尚欠本金211493.73元、利息15758.57元、案件受理费2354元,执行费3344.09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目前正在协商,因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2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有财产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家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