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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行审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武陟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武陟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3行审343号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祝志翔。被申请人武陟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小庄村。法定代表人冯小军。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陟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公交决字[2016]第410823-1904243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公交决字[2016]第410823-1904243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高金旺人民陪审员  刘文红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