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执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王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2695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惠城区河南苏屋墩12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被执行人:王猛,男,布依族,1998年08月1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王猛盗窃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王猛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 健人民陪审员 刘勇宏人民陪审员 邹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