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薛坤、张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坤,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966号申请执行人薛坤。被执行人张小平。申请执行人薛坤与被执行人张小平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重字第18号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8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将青岛市南昌路98号8号楼2单元202户房屋过户登记到申请人薛坤名下。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青岛市南昌路98号8号楼2单元202户房屋过户登记到申请人薛坤名下,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佩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