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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乐军与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乔敬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乐军,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乔敬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990号原告陈乐军,男,1975年1月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被告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武陟县詹店镇车站街17号。法定代表人王居英,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乔敬利,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兴华路249号。负责人邢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玉杰,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佩佩,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乐军诉被告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乔敬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14988元,由第三被告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第一、二被告共同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9日乔敬利驾驶豫H×××××、豫HS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陈乐军驾驶的晋E×××××、晋E8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乔敬利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乐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晋E×××××、晋E8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是陈乐军,事故后因车辆停运还造成14988元停运损失。豫H×××××、豫HS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第三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与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事故中,晋城市亚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曾于2016年3月3日作为晋E×××××、晋E8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乔敬利、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鉴定费、拖车费等损失,本院依法受理并作出(2016)豫0882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而本案中陈乐军提交其身份证和加盖晋城市亚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证明用以证实陈乐军系晋E×××××、晋E8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与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相矛盾,本院认为陈乐军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其系实际车主具有本案原告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案陈乐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春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