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1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丁郭庆与被告孔晓波、南京麦视娱乐有限公司(下称麦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郭庆,孔晓波,南京麦视娱乐有限公司(下称麦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民初60号原告丁郭庆,男,1986年9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许凤勤,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晓波,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江都市,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南京麦视娱乐有限公司(下称麦视公司),住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3A01室。法定代表人许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晓波,自然情况同上。原告丁郭庆与被告孔晓波、麦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郭庆的委托代理人许凤勤,被告麦视公司委托代理人暨被告孔晓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郭庆诉称,原告与被告孔晓波有着长期业务关系,原告从2014年9月25日起向被告孔晓波供应货物。经双方结算截止2015年9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7000元,被告孔晓波于同日出具欠条给原告。之后被告孔晓波支付了43000元,在原告起诉后又支付了6000元,尚有128000元未付。此后,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28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孔晓波、麦视公司辩称,孔晓波系麦视公司股东,2014年6月份麦视公司开始筹建台北纯K,采购原告的木材用于装修台北纯K的店面,共计向原告采购了36万元的装修材料,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尚欠原告128000元。具体业务是原告与我公司的采购经理刘鹏联系,2015年9月18日,原告到店里来要求结算,被告孔晓波个人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是该项业务的经手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告不应当起诉被告孔晓波个人。对于原告主张材料款本金128000元无异议,不认可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麦视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登记成立,于2016年4月12日经相关行政机关核准。被告孔晓波系麦视公司股东。被告麦视公司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间向原告购买木材用于台北纯K店面的装修。2015年9月18日,经原告与被告孔晓波结算,被告孔晓波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丁郭庆先生台北纯K木材材料款计人民币壹拾柒万柒仟元整(177000.00元),据,孔晓波,2015.9.18。双方约定付款期限:(1)2015年9月底付三分之一,(2)2016年1月底再付三分之一,(3)2016年5月底付清余款三分之一。孔晓波,2015.9.18。”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在起诉之前已给付木材款43000元,在2017年3月2日收到被告转帐的6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工商登记查询、(2016)苏0106号民初9236号判决书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被告麦视公司设立之后,未领取营业执照之前,被告孔晓波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的事由系“台北纯K木材材料款”,可以认定原告所供应的木材用于被告麦视公司,被告孔晓波作为股东出具欠条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麦视公司承担,则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孔晓波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麦视公司欠付原告货款,逾期不还,引发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麦视公司给付货款12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被告麦视公司迟延支付木材款导致的利息损失,根据欠条中的约定,利息损失自2015年10月1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止;自2016年2月1日起以本金69000元为基数,计算至自2016年5月31止;自2016年6月1日起以本金128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麦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丁郭庆货款12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分三段计算:1、自2015年10月1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止;2、自2016年2月1日起以本金69000元为基数,计算至自2016年5月31止;3、自2016年6月1日起以本金128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丁郭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麦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审 判 长  曾凡艺人民陪审员  朱恒顺人民陪审员  姜桂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