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驰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大足区星运货运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驰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大足区星运货运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76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驰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57071-7,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盾安九龙城B区11栋4-6。法定代表人:曹登云,经理。被执行人:大足区星运货运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L75765924,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支路97-54号。经营者:吴启能,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驰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足区星运货运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799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足区星运货运服务部,吴启能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驰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大足区星运货运服务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足区星运货运服务部的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大足区星运货运服务部无银行存款,本院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大足区星运货运服务部的经营者取得了联系,但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法官的调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足区星运货运服务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大足区星运货运服务部的经营者采取临控措施。于2017年5月26日下午16:00,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驰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大足区星运货运服务部尚欠申请执行人驰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款共计48865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暂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7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友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