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程煜申执四川眉州金辉家纺有限公司、沐川县火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程煜,四川眉州金辉家纺有限公司,沐川县七星火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770号申请执行人李程煜,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四川眉州金辉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法定代表人王雨余。被执行人沐川县七星火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法定代表人程国跟。被执行人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程国根。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程煜与被执行人四川眉州金辉家纺有限公司、沐川县七星火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四川眉州金辉家纺有限公司、沐川县七星火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余运河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仕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