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久泰重型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久泰重型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程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815号申请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久泰重型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曹某,总经理。被执行人:程某,男,1970年9月22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孟某,女,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关于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久泰重型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程某、孟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15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久泰重型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程某、孟某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查治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