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占江、牛俊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占江,牛俊艳,王国祥,王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民初1094号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宋文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占江,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牛俊艳,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王国祥,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王海军,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珠江银行)与被告王占江、被告牛俊艳、被告王国祥、被告王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珠江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占江、被告牛俊艳、被告王国祥、被告王海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阳珠江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占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所欠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付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牛俊艳、被告王国祥、被告王海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王占江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王占江提供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2月5日到2017年2月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3375‰,并对逾期罚息、复利、归还方式、和其他违约事项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与被告牛俊艳、被告王国祥、被告王海军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告王占江发放贷款10万元。被告王占江没有如约归还借款本息,已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合同责任。保证人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占江未作答辩。被告牛俊艳未作答辩。被告王国祥未作答辩。被告王海军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认证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王占江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王占江发放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2月5日到2017年2月5日,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130%执行,按月结息和付息,并对罚息、复利、违约事项等其他合同条款进行了约定。2.2016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牛俊艳、被告王国祥、被告王海军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牛俊艳、王国祥、王海军为王占江的该1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3.2016年2月5日,原告依约向王占江发放贷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月利率8.3375‰。截止到2017年5月25日,该笔贷款已逾期,王占江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未还,并产生了欠息、罚息和复息,构成违约。4.借款逾期后,牛俊艳、王国祥、王海军未履行保证担保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珠江银行与被告王占江、被告牛俊艳、被告王国祥、被告王海军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应全面履行。原告安阳珠江银行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王占江未按约定还本付息,被告牛俊艳、被告王国祥、被告王海军亦未履行保证担保义务,属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及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王占江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被告被告牛俊艳、被告王国祥、被告王海军应对被告王占江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占江、被告牛俊艳、被告王国祥、被告王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亦未答辩,应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占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所欠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和借款借据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牛俊艳、被告王国祥、被告王海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王占江、被告牛俊艳、被告王国祥、被告王海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钇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