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于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于爱霞,陈玉锋,王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梁福夏,行长。被执行人:于爱霞,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陈玉锋,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阳谷县阿城镇叩庄村。被执行人:王庆海,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阳谷县阿城镇叩庄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玉峰、王庆海、于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于爱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应付利息。二、被告王庆海、陈玉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于2017年1月5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8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