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永强与尚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强,尚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51号之一申请人刘永强,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尚胜利,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刘永强申请执行尚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友才审判员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仝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