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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永强与尚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强,尚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51号之一申请人刘永强,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尚胜利,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刘永强申请执行尚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友才审判员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仝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