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宁舒展、肖江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舒展,肖江红,司子恒,周延岭,王峰艳,关键,李钢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353-1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郏县东坡大道东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17211178-6。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舒展,女,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肖江红,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司子恒,男,196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周延岭,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王峰艳,女,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关键,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李钢磊,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宁舒展、肖江红、司子恒、周延岭、王峰艳、关键、李钢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宁舒展、肖江红、司子恒、周延岭、王峰艳、关键、李钢磊起诉。案件受理费18099元,减半收取9049.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11069.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王先芬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雅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