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新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新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370号原告:山东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银雀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涛,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郑新霞,女,1972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新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崇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柏庆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