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张庭锋与区健强、巢焕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粤0704执576号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4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庭锋申请将被执行人区健强、巢焕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区健强、巢焕笑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支付款项11908.13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区健强(公民身份证号码:)、巢焕笑(公民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