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阳城县佳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志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城县佳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8号申请执行人:阳城县佳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飞,任经理。被执行人:李志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城县佳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阳城县佳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