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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与沈雷雷、温玲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沈雷雷,温玲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69号。负责人:宋文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沈雷雷,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执行人:温玲敏,女,198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依据宁波仲裁委员会(2016)甬仲金字第20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沈雷雷、温玲敏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沈雷雷、温玲敏住地在响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申请执行江沈雷雷、温玲敏欠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宁波仲裁委员会(2016)甬仲金字第204号裁决书],由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响水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殿明审 判 员  吴 名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