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525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安生、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生,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封学锋,封小彩,封海罗,东营昌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文海,张艳兵,宋绍彬,延文国,延文良,马维亮,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牟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25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张安生,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封学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封学锋,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封小彩,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封海罗,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昌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封海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文海,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张艳兵,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宋绍彬,男,1962年4月7日出生,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延文国,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延文良,男,1978年5月7日出生,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马维亮,男,1975年6月1日出生,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岳六村北。法定代表人:马维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牟海霞,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张安生与被执行人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封学锋、封小彩、封海罗、东营昌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文海、张艳兵、宋绍彬、延文国、延文良、马维亮、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牟海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维亮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县支行账号62×××13账户银行存款147619.05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景素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