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康永文与马腾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永文,马腾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457号原告:康永文,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马腾飞,男,199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永文与被告马腾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永文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永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永文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维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