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程士钊与高钰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士钊,高钰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040号原告:程士钊,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高钰富,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士钊诉被告高钰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士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士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45元,由原告程士钊负担。审 判 员 ���超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张 玲代理书记员 李 金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