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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有军、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军,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有军,男,1961年8月23日生,汉族,桓台县田庄镇史家村人,现住。被执行人: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东营村。法定代表人:邢本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有军与被执行人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40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淄博盛豪木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有军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