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字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望疃支行与赵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望疃支行,赵殿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字2911号原告:安徽省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望疃支行。法定代表人:黄庆刚,行长。被告:赵殿军,男,1952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省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望疃支行不予交诉讼费且又未申请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