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连平与山东铁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平,山东铁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2民初2410号原告:杨连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生,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铁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戈,该公司员工。原告杨连平与被告山东铁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山东铁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平对被告山东铁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王采生人民陪审员柳琳人民陪审员孟丽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徐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