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玉敏与滑县老庙忠盛百货、张卫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敏,滑县老庙忠盛百货,张卫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3635号原告张玉敏,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殷海铭、张红波,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住所地滑县老庙乡老庙集,经营者张茂忠;张茂忠,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张卫敏,女,1979年6月3日出生。原告张玉敏与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张卫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海铭、张红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张卫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敏诉称:自2011年开始,原告租用被告忠盛百货的摊位,当时被告张卫敏代表忠盛百货与原告签的合同,就在去年合同到期时,被告仅收取了原告的租金,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被告的经营模式是我们卖货,被告忠盛百货统一收费,王美娟、宋亚琳负责收钱,每半月与我们再统一结算,就在2017年2月28日,不知道什么原因,被告在没有通知商户的情况下锁门歇业,与被告联系,被告拒接电话导致我们货物挤压,我们销售的货款也不结算返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7000元及损失。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张卫敏缺席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的经营者张茂忠与被告张卫敏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7日,被告张卫敏代表滑县老庙忠盛百货与原告签订忠盛百货专柜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103.6平方米场地销售床上用品、家居饰品,租金每年34188元,由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统一收取销售货款,原告不定期与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进行货款结算,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扣除原告销售额的1%做为活动费用、维修费用,2017年2月28日,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无故关门歇业,原告自2017年1月至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关门期间,原告有47000元的货款未与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结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收款收据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同纠纷。原告租赁被告的场地销售货物,原告为被告支付租金,被告统一收取原告销售的货款,被告再统一返还给租用场地的商户,原告持有的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统一开具的销售收款收据,足以证实原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一事实,按合同约定应当扣除1%,现原告诉请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支付拖欠下余的货款465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卫敏系代表忠盛百货实施的职务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张卫敏承担还款责任及原告关于损失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玉敏货款人民币46530元。二、驳回原告张玉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滑县老庙忠盛百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韩伟周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