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安徽汇辽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泰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汇辽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中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1568号原告:安徽汇辽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余战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中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袁庄乡姜沟村。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王培,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汇辽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泰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汇辽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汇辽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汇辽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安徽汇辽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