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孝春与崔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孝春,崔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938号原告:周孝春,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继军,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周孝春与被告崔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2017年5月19日,按照原告周孝春提供的被告崔继军的送达地址(怀远县阳光都市47号楼101房,电话1362552****)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崔继军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邮政部门以原写地址不详,电话未接为由,将该邮件退还本院。2017年5月23日,本院向原告周孝春送达提供被告崔继军准确送达地址告知书,限其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崔继军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后,原告周孝春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崔继军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周孝春不能提供被告崔继军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崔继军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孝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