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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8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付新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付新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8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被执行人付新合,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付新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新合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付新合所有的位于正阳县正阳县付寨乡付寨村(房产证号XXX**)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