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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廖艳华申请陈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艳华,陈勇,任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廖艳华,女,汉族,1971年出生,汨罗市人,住所地:汨罗市弼时镇供销社宿舍。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67年出生,汨罗市人,住所地:汨罗市弼时镇供销社宿舍。被执行人任艳红,女,汉族,1970年出生,汨罗市人,住所地:汨罗市弼时镇供销社宿舍。关于申请执行人廖艳华与被执行人陈勇、任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湘0681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巢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