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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华美、陈瑜与上海龙磊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华美,陈瑜,上海龙磊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王涛,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17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郭华美,女,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瑜,女,199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龙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韩红波,经理。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负责人:王法林,总经理。原审被告:王涛,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苍山县。原审被告: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苍山县。法定代表人:李凤明,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负责人:姜辉,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郭华美、陈瑜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龙磊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王涛、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郭华美、陈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华美、陈瑜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华美、陈瑜撤回再审申请。法官助理周加佳审判���王泳雷审判员 蒋 晴审判员 高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