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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7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功荣与王学宏、张春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功荣,王学宏,张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731号原告:罗功荣,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新疆霍城县。被告:王学宏,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被告:张春兰,女,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原告罗功荣与被告王学宏、张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罗功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功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强晓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