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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晋素红与晋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素红,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晋素红,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晋建华,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晋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晋建华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晋建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晋建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四千六百七十六元二角四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卫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跃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