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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宋雨涵、李国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雨涵,李国金,张济铎,沧州恒星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宋雨涵,女,1984年11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李国金,男,1960年12月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张济铎,男,1969年2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沧州恒星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淮镇后厂工业区。宋雨涵诉李国金、张济铎、沧州恒星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国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199333元,被执行人张济铎及被执行人沧州恒兴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8790元、执行费2889.9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