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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韩宝时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宝时,王永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监8号原告韩宝时,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王永程,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韩宝时与被告王永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韩卫民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杨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鹤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