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韩宝时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宝时,王永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监8号原告韩宝时,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王永程,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韩宝时与被告王永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韩卫民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杨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鹤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