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平泉县人民法院与刘品三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26号刘品三,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杨树岭镇耿家沟村*组。申请刘品三罚金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刑初字第0015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刑初字第0015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