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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平泉县人民法院与刘品三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26号刘品三,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杨树岭镇耿家沟村*组。申请刘品三罚金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刑初字第0015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刑初字第0015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