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13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与刘宝芳、刘宝贵、刘宝忠、唐正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刘某某一,刘某某二,刘某某三,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住所地: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3218230829M。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某某一,男,生于1971年12月5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蚌谷乡。被执行人刘某某二,男,生于1970年4月5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蚌谷乡。被执行人刘某某三,男,生于1965年4月3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蚌谷乡。被执行人唐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6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蚌谷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一、刘某某二、刘某某三、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发出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一、刘某某二、刘某某三、唐某某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2016)云2623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被执行人刘某某一、刘某某二、刘某某三、唐某某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协商后,被执行人唐某某每月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现金3000.00元至案件款赔清为止。为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向本���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光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