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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根忠与王新起、王小路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忠,王新起,王小路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562号原告:刘根忠,男,195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申,男,汉族,195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新乐市。被告:王新起,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新乐市。被告:王小路,男,196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石家庄市新乐长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忠与被告王小路、王新起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根忠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小路、王新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根忠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原告刘根忠负担。审 判 长  吴玉光人民陪审员  周 莹人民陪审员  高 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佳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