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根忠与王新起、王小路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忠,王新起,王小路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562号原告:刘根忠,男,195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申,男,汉族,195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新乐市。被告:王新起,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新乐市。被告:王小路,男,196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石家庄市新乐长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忠与被告王小路、王新起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根忠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小路、王新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根忠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原告刘根忠负担。审 判 长 吴玉光人民陪审员 周 莹人民陪审员 高 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佳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