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长彬、杨祥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彬,杨祥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彬,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杨祥飞,男,1988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李长彬与被执行人杨祥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字3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131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