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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董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男,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人,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维修员,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11月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聂全龙,江西黄洲桥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星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聂全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赣M×××××号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广大向2459KM处时,在准备超越前方正常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与前车距离过近、在超车前因视线被遮挡而未能注意到前方路面交通状况,当犯罪嫌疑人董某以117KM/H的速度变更到快速车道时,才发现前方20米处用反光锥筒设置的施工作业区域,犯罪嫌疑人董某采取措施不及,撞倒在施工区域内作业的工人缪某,造成缪某重伤;赣M×××××号小型轿车失控后又撞上半挂牵引车,造成1人重伤、2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缪某在黄冈市中医医院医疗急救车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所得材料认定:董某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驾驶机动车,末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事故的交警,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董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法庭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赣M×××××号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广大向2459KM处时,在准备超越前方正常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与前车距离过近、在超车前因视线被遮挡而未能注意到前方路面交通状况,当犯罪嫌疑人董某以117KM/H的速度变更到快速车道时,才发现前方20米处用反光锥筒设置的施工作业区域,犯罪嫌疑人董某采取措施不及,撞倒在施工区域内作业的工人缪某,造成缪某重伤;赣M×××××号小型轿车失控后又撞上半挂牵引车,造成1人重伤、2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缪某在黄冈市中医医院医疗急救车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所得材料认定:董某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事故的交警,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周耀华、徐陆光等人的证言:3.书证:交通事故照片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身份信息;4.鉴定意见: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归案后,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另经征求被告人董某所居社区的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故综合案件的起因、具体犯罪情节,罪后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贵芬审 判 员  王 中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