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宝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宝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宝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徐扬,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宝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05元【其中咨询费1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45元(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2101元、案件执行费1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