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与郭宏珍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郭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住所地怀仁县。负责人刘汉勋,任行长。被执行人郭宏珍,女,1982年9月4日生,住怀仁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与郭宏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