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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93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乌教塘。法定代表人:张习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港物流集聚区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学干,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韶关仲裁委员会(2016)韶仲裁字第09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地在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韶关仲裁委员会(2016)韶仲裁字第092号裁决书],由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殿明审 判 员  吴 名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