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县城关镇穆家寨村。法定代表人:边彦荣,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旺座现代城*座****室。法定代表人:李世荣,任公司执行董事。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欠款436814.5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调解生效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36814.50元后,对剩余的300000元一直不予履行,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付案件执行款及执行费,但其履行部分后又拒不履行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扣划。划拨至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县支行城关分理处26335201040001646的账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