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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执行富民县承明石灰销售部申请执行云南恒安电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民县承明石灰销售部,云南恒安电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4号申请执行人:富民县承明石灰销售部。负责人:苏承明,系富民县承明石灰销售部经营者。住所地:XXXX。委托代理人:苏德彬,男,1976年8月21日生,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恒安电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革锋,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XXXX。住所地:XXXX。本院在执行富民县承明石灰销售部申请执行云南恒安电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查明被执行账户有45000元存款并被本院强制扣划,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 志 荣审 判 员 孙 丽 敏审 判 员 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唐 建 军书 记 员 蒋 红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