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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西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子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黄河路38号13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帅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颜玉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三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307381.34元、案件受理费16925.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公司财产均被另案首先查封或抵押。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而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瑜 来源:百度“”